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 王勤伯

【看法】有效规范脑震荡处理,足球协会竞赛部门亟需改革

中国足球亟待整顿!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国际足球的记者,看到中国足协对于“脑震荡换人规则”的官方解读,我感到愤怒无比。

这无疑是将仲裁、纪律等部门统归于竞赛部所带来的恶果。这些连基本规则都无法理解的官员,正在直接影响中国职业足球的现状。

要判断足协的解释是否成立,只要简单提出一个问题:

中国国家队是否敢像中超及其他联赛的俱乐部一样,以“脚震荡为脑震荡”的借口争取额外换人名额?中国足协的官员是否敢在国际赛事中鼓励球员采取这一做法?如果在国际舞台上不敢放肆,那么为何在国内赛事中却肆意放纵这一现象?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足协在官方社交媒体上关于“脚震荡”事件的阐述:

评议组对备受关注的中超联赛第5轮上海申花与上海海港的比赛,以及其他相关比赛中涉及脑震荡换人规则问题,作出了以下说明:

根据国际足联(FIFA)的相关竞赛规则及其精神,在适用脑震荡换人规则的比赛中,球队有权自主决定场上球员是否需要以脑震荡为由被换下,无论该球员头部是否受到明显的伤害。比赛现场的裁判员及其他官员没有干预的权力。此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健康,考虑到头部受伤的潜伏风险。同时,作为制衡措施,竞赛规则规定使用脑震荡换人权利的一方,另一方将获得额外的换人名额和机会。

这个解释显然置若罔闻中国足球日益严重的乱象,反倒为俱乐部留下了可乘之机。这正是足协作为国际足联成员义务的背离——维护规则的公正性以及体育精神。

我们面对的现实不容忽视:脑震荡换人规则在中国职业足球中屡遭滥用。上海德比中的“脚震荡”事件并非个案,中甲和中乙联赛中,“脚震荡”甚至被公然视作增加换人名额的托辞。数据表明:“2024赛季中乙第25轮中有10场比赛内7次出现脑震荡换人,而全赛季累计高达39次。”很多球员干脆不演,单是抱腿或假装抽筋便以脑震荡为由离场。

足协的声明暗示了一个明白无误的意图:脑震荡是否成立由球队自行裁量,而对方球队获得的额外换人名额则被视作一种“平衡”,因此这并不算是造成问题的根源。

足协如此辩解,理由是国际足联相关规定中并未严厉监管滥用情形。那么,这种“法无禁止即合理”的解释到底是不是正确?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官方解释表明,相关官员和所谓“专家”不仅缺乏足球知识,还对体育精神的含义一无所知。

体育规则并非典型的刑事法律规范,通常具有相当的纲领性和框架性,其基础在于对基本体育精神的尊重,而不是把每个人都当作潜在的作弊者。

此外,国际足联许多规定为成员协会提供了根据本国实际制定具体细则的空间。例如,国际足联未规定未成年人培训合同的最长年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支持包身契。相反,国际足联一直强调保护未成年球员的权益,各国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法规。欧洲和日本对相关期限进行严格规定,不会出现12岁球员因离开原机构而被追索巨额赔偿的情况。而中国足协在缺乏明确方针的情况下,放弃了制定必要限制的职能,致使全国各地未成年人合同问题层出不穷。

国际足联实施脑震荡换人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球员健康,规则内容强调对球员的保护。

为了确保这一规则不被滥用,欧洲多个国家和日本在具体执行上设定了相应程序,确保体育精神不被利用者践踏。例如,主裁判有义务提交疑似事件报告,而在某些场合,裁判的表现显示出问题(在上海德比中,当值裁判在“脚震荡转脑震荡”时未能控制住笑意),比赛结束后,各队需提交球员的后续医学检查报告,监督机构可通过比赛录像回放判断是否存在导致脑震荡的事件。

因此,足协关于“如果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换人,对方球队会获得一个额外换人名额及一次机会”的说辞,实际上是对维护体育精神责任的逃避,甚至形成了一种违背体育道德的“钻空子式平衡”。

我认为,这次“脚震荡解释”事件以及至今未决的张卓毅案件,都是足协相关官员专业素养不足的体现。他们已经完全放弃了维护体育精神和道德的责任。

【看法】有效规范脑震荡处理,足球协会竞赛部门亟需改革

作为公众,我们唯一能做的呼吁,是要求对足协竞赛部进行整顿。如果足协继续这种不作为的做法,我们必须请求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干预,因为这种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必将对中国体育形象造成损害,绝不应获得制度和机构的纵容。